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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研究論文系列 No.14

Islamic Legal Thought and Practices in Contemporary Indonesia
作者    Mastkuri Abdillah
   
摘要    在穆斯林世界中,伊斯蘭法自從先知穆罕默德起至西方殖民勢力的入侵前都一直在實行中。伊斯蘭法曾經是穆斯林政治體制的根本大法,在印尼亦然。穆斯林國家中政治精英將西方法律引進其國家後,影響了伊斯蘭法存在的危機。西方法律於其穆斯林殖民國家所用的法律通常有三種型式。(一)以伊斯蘭法為根本並部份採納兩個法律以作改革;(二)完全採納西方法律並實行非伊斯蘭之世俗政制;(三)大量採用西方法律而只保留一小部份之伊斯蘭法作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在穆斯林世界的復興運動中,第二種與第三種型式已遭到嚴萬的反對。這些復興運動要求以完整的伊斯蘭法作為國家大法。然而某些復興運動亦支持第一種型式,採用一部份西方法律以補伊斯蘭法之不足。而且被採用的西方法律必需要能與伊斯蘭法相融,尤其是在行政事務或宗教國家法規上。
雖然印尼的人口以穆斯林為多數,但是它並非一伊斯蘭或完全世俗化之國家。其大部份之國家法律為世俗性者(其中亦或受到荷蘭殖民政府法律之影響)。在印尼只有伊斯蘭法中的家庭法被完整地實踐,而其他的伊斯蘭法,其精神或價值多少已被納入世俗的國家法中。這種伊斯蘭法與國家世俗法的相結合,在印尼民族國家法律發展的架構中成效相當高。雖然伊斯蘭為非官方法律,但大部份的虔誠穆斯林皆於日常生活中使用著。只要不觸及國家行政事務,人民可任意於各方面實踐伊斯蘭法。這種情況反映出伊斯蘭法充分被一般人所瞭解。而事實上印尼的宗教學者之發展出新的法律理論或重新解釋伊斯蘭法(如關於adat, jihat, riba)以適應現存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