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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亞研究論文系列 No.4

Domestic and Social Origins of Land Reform in Japan: Landlord System, Village Community, and Bureaucracy
作者    Noriaki Iwamoto
   
摘要 :檢驗日本土地改革的社會內部起源,有兩個重要的因素:農村社區土地所有權的傳統規範,以及在土地立法的領域中,政府官員實際經驗的累積。
在日本,每個農村社區都有著反映出農村村民道德標準的當地規則。對村民來說,土地並不必然為私有財產。農地不但常被視為他們家族的財產,而且還是各村莊的共有財產。這種規範相當地反映出:特別以稻田而言,農地是多年來憑著共同勞力來發展和改善的。這種社區規範正是使一般人民易於接受、認可此一嚴格區辨出外地地主及本地地主的土地改革計畫的重要之內部因素。
基本上,政府開始土地改革時,官僚在其中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特別是在戰後的政治空窗期,情勢有助於政府官員採取主動以實施土地改革。農業漁業部的官僚對土地問題有著積極主動的熱忱。在引介佃農法失敗之後,農業漁業部草擬了佃農和解法案,並於1924年在議會通過此法案。這項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佃農抗爭發生時,地主及佃農間的調解事宜。起初,由於佃農深疑和解的結果在民法承認地主的土地所有權下,是偏利於地主的,仲裁的申請被認為可能主要由地主來提出。但與預期恰為相反的是,即使助益不多,和解的協議乃有惠於佃農。
在佃農的和解系統中,負責佃農的官員扮演了關鍵的角色。他們對佃農的問題有廣博而詳盡的知識,對調解行動的結果也發揮了顯著的影響。佃農和解法案並不能真正根絕佃農的抗爭。然而它對佃農而言促使了短暫但實際的問題解決。透過社區中具有影響力之人士的仲裁,農村村民尚能接受他們對農村抗爭的調解。但我們不能輕忽了負責佃農的官員們把不同的標準帶入調解的過程,此一事實相當地改變了傳統的調解模式。